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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68号
2010-04-13
法规名称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00248503X/2010-06010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10—0004
法规文号浙人社函〔2010〕68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8 13:37
法规正文关于 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 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失业保险 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68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杭劳社就〔2010〕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0〕218号)精神,省机电、石化、建材、商业、物产、轻纺、煤炭、冶金、建工、二轻集团公司及省供销社11个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按照《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浙人薪〔2000〕252号)要求,于2001年1月起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职工2001年1月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二○ 一 ○ 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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